各医疗卫生单位、中小学校、托幼园所:
为加强我市麻疹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,按照《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黑河市麻疹防控工作的函》(黑卫电发[2010]20号)要求,根据黑河市防控春季传染病电视电话会议部署,结合我市麻疹等传染病的发病情况,现提出如下要求:
一、提高认识,切实加强防控工作
自年初开始,麻疹、风疹、小儿手足口病等传染病在我国多个地区发生暴发和流行,随着气温的回升,与我市相邻的市县也相继出现麻疹、风疹、水痘等传染病暴发蔓延趋势。目前,我市上述传染病的报告发病率也已超出过去同期水平,因此,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麻疹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,要坚持“以人为本”的服务理念,从保障儿童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、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,认清形势,提高认识,统一思想,增强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,做到认识到位、思想到位、准备到位、行动到位,全面做好麻疹等传染病防控工作。
二、认真落实各项措施,全面开展防控工作
坚持“预防为主,防治结合”以及“早发现、早报告、早隔离、早治疗”的原则,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》和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,加强疫情监测,严格疫情防控措施,努力降低传染病发病率。
医疗卫生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疫情报告,切实做到病例早发现、早诊断、早报告、早隔离和早治疗。按照传染病监测方案要求开展主动监测和主动搜索工作,及时制定防控方案,开展应急队伍培训。在确诊上报麻疹病例的同时,要及时进行咽拭子采样,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。加强传染病人的救治和管理,严防重症和死亡病例发生。各单位要加强发热门诊、传染病区的建设和管理,完善传染病人就诊程序,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。按照《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要求,对具有发热、出疹等症状的患者进行预检分诊。
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疫情进行及时分析,做好预测、预警工作,做好疫苗与检测试剂等应急物资的储备,加强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与麻疹实验室检测工作,制定麻疹等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,一旦发现疫情,要快速反应,有效处置,及时报告,力争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。加强辖区托幼园所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指导,有计划地开展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工作,确保免疫接种质量,提高免疫接种率,避免出现免疫空白,努力降低疫苗可控疾病的发生率。在出现疫情暴发或存在大规模流行趋势时,要针对重点人群及时开展应急接种活动,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接种任务,保护好密切接触者和易感人群。
中小学校、托幼园所要把麻疹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学校的卫生工作计划,积极落实综合防治措施。一要健全传染病疫情发现、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。校医(或指定专人)作为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人,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的监控与报告工作。二要认真落实晨检制度,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例。发现学生有发热、皮疹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,要进一步排查,及时报告。三要做好学校、托幼园所的消毒与通风工作,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,减少传染病的发生几率。四要落实执行学生、儿童缺课追查制度,对学生、儿童缺课情况及原因追查到底,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。五要要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处置工作,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,学校和幼托园所要及时向市教育局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,并协助做好传染源的隔离与治疗工作。六要加强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,明确专人负责,对漏种相关疫苗儿童快速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,及时完成漏种补种。今后新学期开学要将预防接种证纳入新入托、入学儿童必备条件,把入托、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。七要要做好学生常见病的综合防治工作,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。八要做好学生饮用水安全和学生食堂的卫生管理工作,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。
三、加强健康教育宣传,创造良好的防控氛围
加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,充分采取板报、宣传单等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,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,使社会公众了解传染病的危害、传播途径与预防办法,特别要在学生中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,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,积极预防疫情的发生和扩散,避免不必要的公众恐慌。
四、加强领导,落实责任,确保防控工作取得成效
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主要领导要负总责、亲自抓,分管领导要具体抓、深入抓。形成一级抓一级,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,认真履行职责,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,确保防控措施严格落实。
五、密切配合,建立传染病防控长效机制
麻疹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、艰巨的任务,各单位、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,按照任务分工,各司其职,各负其责,加强协调,密切配合,形成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,构筑坚固的联防联控屏障。
六、加强监督执法检查,确保防控工作落实到位
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麻疹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,将检查重点放在医疗机构、学校、托幼机构以及人员密集场所。对发现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做到及时纠正,整改到位。对于因领导不力、措施不落实,造成麻疹等传染病流行、蔓延,引起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,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北安市卫生局
北安市教育局
2010年5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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